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8號原告 周惠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昱霖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且其四次聲請本人迴避,均經駁回確定(107年度聲字第35、43、61、81號民事裁定及卷宗可參),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駁回確定(107年度救字第32號民事裁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併其假執行之聲請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