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號聲請人 李伯慶 相對人 江金賢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請求返還被占用土地之交易價值:應以請求返還被占用土地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計),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