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21號原告 宋文德 訴訟代理人 謝明辰 律師被告 張家蓁 即金篙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複代理人 洪慧中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奕平 律師被告 張意正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羅永福
週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期日延至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上午11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里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109年5月28日宣判,惟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日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慧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