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劉柱 被告 鄭德芬 被告 王姵予 被告 鄭雯馨 被告 鄭心盈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8,45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法院書記官張雅雯附表:訴訟標的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花蓮縣○○鎮○○段○○○○○號:面積927㎡×107年1月公告現值560元/㎡×被告鄭德芬分割權利範圍1/4=129,780元
(二)花蓮縣○○鎮○○段○○○○○號:面積33㎡×107年1月公告現值5,900元/㎡×被告鄭德芬分割權利範圍1/4=48,675元
(三)綜合上計:新台幣178,4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