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21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祐齊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113年度金簡字第6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817、2818號,移送併辦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258、7583、10357、15665號、112年度偵字第17580號),提起上訴及移請併案審理(113年度偵字第877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張祐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陳彥宏法官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志芃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