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6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被告 謝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時,仍應併算其金額。經查,原告本件起訴乃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74,477元及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所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75,651元【計算式如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2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