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南簡字第1973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支付命令經債務人即被告異議,視為起訴)
係主張依兩造訂立之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清償積欠之款項,
而兩造間契約第24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以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契約影本附卷可稽
,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兩造合意之管轄法院即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