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654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原住高雄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654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1月29日下午2時3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柒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參拾陸萬貳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肆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歷
史帳單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法院書記官楊銘仁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