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417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中壢分行法定代理人 黃成錦 非訟代理人 鄧學儒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41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臺灣銀行桃園分行│104年6月12日│7,129元│HF0七六四0八│ 江芳 ││1│302專戶 林清揚 ││││六│玲│├─┼─────────┼─────────┼───────────┼────────┼────────┼──┤│00│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臺灣銀行桃園分行│104年6月24日│12,357元│HF0七六五二九│江芳││2│302專戶林清揚││││五│玲│├─┼─────────┼─────────┼───────────┼────────┼────────┼──┤│00│立隆冷氣冷凍有限公聯邦銀行桃鶯分行│104年5月31日│66,600元│0000000│ 惠晟 ││3│司│││││企業││││││││社葉││││││││ 佳誠 │├─┼─────────┼─────────┼───────────┼────────┼────────┼──┤│00│ 江家慧遠東商業銀行桃園大│104年7月10日│71,000元│0000000│││4││興分行│││││├─┼─────────┼─────────┼───────────┼────────┼────────┼──┤│00│ 陳營興 │合作金庫蘆竹分行│104年7月8日│244,000元│0000000│ 陳芷 ││5││││││淳│├─┼─────────┼─────────┼───────────┼────────┼────────┼──┤│00│久樂食品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龍潭分行│104年6月26日│6,547元│0000000│││6│││││││└─┴─────────┴─────────┴───────────┴────────┴────────┴──┘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已滿4個月後3個月內,請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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