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鑽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鑽杕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從上開條文修正前後之實質內容觀之,是否併合處罰之變更,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因屬刑罰權科刑規範之變更,於處斷時自有新舊法比較輕重必要,經比較結果,於同時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法律。然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不得逕行依職權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參照)。
三、查受刑人廖鑽杕因營利姦淫猥褻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1份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03年2月26日執行筆錄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該筆錄1份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營利姦淫猥褻│教唆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2罪)│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3月21日│101年10月31日│101年3月21日│101年5月21日前某日│││(2次)│││至101年10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8142號│字第24443號│字第1309、2992號│字第1309、2992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號│102年度訴字第2001│102年度訴字第2001││事││1937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2月26日│102年2月5日│102年12月25日│102年12月25日│├─┼──────┼─────────┼─────────┼─────────┼─────────┤││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號│102年度訴字第2001│102年度訴字第2001││決││1937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月24日│102年3月4日│103年1月13日│103年1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1678號│更字第1678號│更字第1678號│字第1817號(易服社│││(附表編號1至3號之│(附表編號1至3號之│(附表編號1至3號之│會勞動)│││罪業經法院定刑為有│罪業經法院定刑為有│罪業經法院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期徒刑1年4月)│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