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97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志明 被上訴人即原告 徐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陸萬陸仟肆佰叁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伍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