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寧英機械自動控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寧金 訴訟代理人 林長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6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8月2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6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至同年12月22日屆滿(因聲請人於103年8月21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於4個月內公告期間即同年12月21日屆滿,惟末日係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①│啟鵬工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103年5月20日│3萬3,007元│CP0000000│││有限公司│桃園分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25日
書記官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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