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05號原告 曾士銓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豪 律師被告 余熒蘋
吳承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7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