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65號抗告人 江忠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人 陳登富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㈠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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