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五號
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確定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一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核與上揭規定不合,自難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淑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挹棻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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