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8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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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8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五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蔡信泰
侯清治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四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以:乙○○明知『新式樣第0六一四七三號麵食成型機』係甲○○已取得專利權之產品,竟仍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起,仍繼續在臺南縣仁德鄉中洲村中洲四十八之五號「耀捷企業有限公司」生產製造侵害前開專利權之產品,並自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起,在臺北市世界貿易中心所舉辦之「一九九九年台北國際食品機械展」將所生產之前開產品公然展示、陳列、販售予不特定之人。案經被害人 黃進福 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認乙○○犯有專利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罪嫌。
二、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右揭違反專利法犯行,辯稱:伊所產製之編號:YJ-988全自動麵皮成型機自行設計研發者,非但整體結構功能與告訴人依其「新式樣專利」製成品不同,兩者間之外觀亦顯然有別等語。
三、按專利法第一0六條所稱之新式樣者:謂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之創作。是被告之製品是否侵害甲○○之「新式樣」專利,即在是否有相同或近似,其判定之方法應就二式樣隔離地通體觀察,「隔離」指非同置一處,而係以見過某物之式樣,再見某式樣,此觀念上是否會混淆。「通體觀察」即就式樣之整體察看,如倉促之間產生連想者,即屬近似。查本案雖據告訴人提出台大慶齡工業研究中心所為之八十八年四月三十日專利鑑定服務報告,其鑑定結論謂:告訴人之申請專利範圍與被告製品之圖片幾乎完全相同等情。唯被告委託「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制定之「專利侵害鑑定基準」十項判斷近似性原則逐項評比,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所製成之專利侵害鑑定報告結果,則均為「否定」結果,認被告之製品與告訴人所有之新式樣專利第0六一四七三號「麵食成型機」之申請專利實質不相同,有該鑑定報告在卷可稽,此鑑定報告既係根據上揭判斷標準所作之結論,應屬可採,而告訴人提出之鑑定報告既未依前開經濟部制定之判斷標準所為之鑑定,其可信度自屬較低,難予採用。
四、綜上各情,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爰予諭知無罪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瑞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