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七一三號
原告台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 游孟輝 律師被告長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訂購合約書一紙在卷可稽(第三頁)。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謝靜雯~B法官陳信伍~B法官方百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