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4號再審原告 陳松山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就本院83年度訴字第355號、83年度訴字第76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1項規定,應分別徵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4,850元,共應徵新臺幣8,160元。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規定,敘明本件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何?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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