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上更(一)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五人共同選任辯護人丙○○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台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五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六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法官林慶煙
法官張健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鄧瑞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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