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一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九二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王淑滿
法官胡宏文法官張永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永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