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沈志成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訊問被告後,認其運送毒品罪部分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合議庭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經合議庭評議後,乃當庭宣示被告自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陶亞琴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