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玖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玖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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