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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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3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9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簡曉君┌─────────────────────────────────────┐│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3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呂伯烈 │台中商銀三│97年5月12日│60,000元│0000000│││││重分行│││││├───┼─────┼─────┼──────┼─────┼─────┼──┤│002│呂伯烈│台中商銀三│97年7月12日│60,000元│0000000│││││重分行│││││├───┼─────┼─────┼──────┼─────┼─────┼──┤│003│呂伯烈│台中商銀三│97年9月12日│60,000元│0000000│││││重分行│││││├───┼─────┼─────┼──────┼─────┼─────┼──┤│004│呂伯烈│台中商銀三│97年11月12日│60,000元│0000000│││││重分行│││││├───┼─────┼─────┼──────┼─────┼─────┼──┤│005│呂伯烈│台中商銀三│98年1月12日│60,000元│0000000│││││重分行│││││├───┼─────┼─────┼──────┼─────┼─────┼──┤│006│呂伯烈│台中商銀三│98年3月12日│60,000元│0000000│││││重分行│││││├───┼─────┼─────┼──────┼─────┼─────┼──┤│007│呂伯烈│台中商銀三│98年5月12日│2,000,000│0000000│││││重分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