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655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即大遠百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大遠百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大遠百企業社為獨資或合夥,並補其相關設立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