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654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依原因事實欄所載,本件已清償新台幣貳萬元,另依還債和解書第四條所定,請求金額需扣除已支付金額)。
二、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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