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4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史雙全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認罪,並無串供或逃亡之虞,且被告上有祖母下有幼兒待養,已羈押數月,思家心切,法律不外人情,希體恤民困,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查:被告所犯殺人罪,法定本刑係死刑、無期徒刑或10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予羈押。被告雖已認罪,而依傷害致死罪判決在案,仍屬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依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被告以上揭與羈押原因無關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陳啟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