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訴字第7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7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54號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0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7年3月21日,在臺灣高雄第二監獄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見原審卷第86頁),竟遲至97年4月7日始向臺灣高雄第二監獄提起上訴(見本院卷附之上訴狀內該監所「97年4月7日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