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1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蔣青蕓
       何宏建
被   告  蔡義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17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陳稱被告於102年10月28日至106年12月18日間,就
系爭2筆現金卡款分別繳付利息新臺幣(下同)32,640元、4
6,053元。然原告就本件利息部分,仍請求分別自96年5月8
日、12月7日起算,並未扣除上開被告已繳付之利息,故就
原告得請求之利息範圍,仍待原告說明後始得釐清。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繕本
逕送被告。
三、爰裁定如主旨。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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