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小字第84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謝守賢 律師
被 告 黃奎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時
八分在本院旗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潘維欣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小字第84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謝守賢 律師
被 告 黃奎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時
八分在本院旗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