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9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9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七七五號、第七七六號、第七七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公司負責人共同犯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乙○○可預見一般人不實際邀集股東出資,且不以自己名義申請設立公司及領取統一發票使用,顯係欲利用以他人名義掛名申請之虛設公司,從事販賣統一發票供他人逃漏稅捐,憑資牟利之事實,竟於民國九十二年五、六月間某日,受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對外自稱「方總裁」之 林俊健 (另由公訴人簽分他案偵查)之邀,以由林俊健出資租用位於臺中市○○○路與大墩路交岔路口附近某透天房屋之房間,供乙○○免費居住,並每週提供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之膳食費用,供乙○○花用,期間將近一年之代價,而同意將其國民身分證正本與印章一枚,交付予林俊健使用,並擔任由林俊健所虛設之設於臺中市○○○○街一九○之一號四樓上棋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配合林俊健之要求,在上棋公司申請登記、開立銀行帳戶及第一次領用統一發票之相關申請文件上,以登記負責人之名義到場並簽名。林俊健與乙○○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之犯意聯絡與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之概括犯意聯絡,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先由林俊健帶同乙○○向 周秀貞 (另由公訴人簽分偵案偵查),以每天利息五百元之代價,商借短期資金共計五十萬元。再由林俊健指示乙○○,親自以公司負責人之名義,至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屯分行(現改制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屯分行)以上棋公司籌備處名義,持周秀貞所交付之五百元現金,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後,旋由周秀貞於同日提領現金四十九萬九千九百五十元存入至該帳戶內,憑以取得上棋公司籌備處之存款證明。於同時,乙○○即預蓋上開上棋公司存款帳戶之印章於九十六年六月九日之存款取款憑條上,而於該日將四十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自上開上棋公司帳戶,領出轉存入於同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周秀貞活期存款帳戶內,憑以償付上開五十萬元借款。復於同年月九日,先由林俊健負責委託不知情之 詹啟吉 會計師出具上棋公司已由股東乙○○、 邱創煥 二人各繳付出資二十五萬元,共計五十萬元股款之查核報告書一紙,充作上棋公司已收足股東股款之證明。再由乙○○以董事(負責人)之名義,簽立委託書一紙,連同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及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等文件,委託不知情之 周信吉 代為持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上棋公司之設立登記,並於同年月十七日獲准完成設立登記。之後,乙○○對於以其名義申請設立之上棋公司,除曾配合林俊健之指示,親自前往辦理上棋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第一次領用上棋公司之統一發票之相關申請事宜外,全然不過問,任由自稱「方總裁」之林俊健,自九十七年七月間起,至同年十月間止,以上棋公司實際負責人之名義,明知上棋公司與得麗國際有限公司集暘企業有限公司禾太 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及華埕實業有限公司,實際上並無任何交易,仍將上棋公司與該四家公司有為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之不實之事項,連續多次填製至該等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內,而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再先後以不詳之代價,販賣交付予該四家公司,發票金額共計六億八千七百三十九萬六千四百三十七元(發票字軌號碼、開立年月、銷售額及稅額均詳如附表所示),分供該四家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可供扣抵銷項營業稅額共計三千四百三十六萬九千八百二十一元(起訴書誤載為三千四百三十六萬九千八百二十二元),以此方式,連續多次幫助屬納稅義務人之上開四家公司以該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捐。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㈠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其於上開時地,經案外人林俊健提供將近一年之房屋居住及每周一千元之膳食費用後,而由其提供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並同意以其名義擔任上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以向案外人周秀貞借款五十萬元,冒充其與案外人即上棋公司之另一股東邱創煥有各自出資二十五萬元股款,憑以申請設立上棋公司。再由其依林俊健之指示,親自到場簽名辦理上棋公司申請銀行帳戶、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第一次領用統一發票之相關事宜。之後,其全然不過問上棋公司之事務,任由案外人林俊健全權處理,而由案外人林俊健自九十七年七月間起,至同年十月間止,以上棋公司實際負責人之名義,明知上棋公司與得麗國際有限公司、集暘企業有限公司、禾太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及華埕實業有限公司,實際上並無任何交易,仍將上棋公司與該四家公司有為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之不實之事項,填製至該等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內,而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以不詳之代價,販賣交付予該四家公司,發票金額共計六億八千七百三十九萬六千四百三十七元(發票字軌號碼、開立年月、銷售額及稅額均詳如附表所示),分供該四家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可供扣抵銷項稅額共計三千四百三十六萬九千八百二十一元,以此方式,幫助上開四家公司逃漏營業稅之事實,但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之犯行,辯稱:其係遭案外人林俊健欺騙而同意擔任上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當初其並不知情案外人林俊健事後會以上棋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販賣牟利,其亦係被害人 云云 。惟查:
1、被告曾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由案外人林俊健帶同其向案外人周秀貞,以每天利息五百元之代價,商借短期資金共計五十萬元。再由案外人林俊健指示被告,親自以公司負責人之名義,至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屯分行(現改制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屯分行)以上棋公司籌備處名義,持案外人周秀貞所交付之五百元現金,申請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帳戶後,旋由案外人周秀貞於同日提領現金四十九萬九千九百五十元存入至該帳戶內,憑以取得上棋公司籌備處之存款證明。於同時,被告即預蓋上開上棋公司存款帳戶之印章於九十六年六月九日之存款取款憑條上,而於該日將四十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自上開上棋公司帳戶,領出轉存入於同一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周秀貞活期存款帳戶內,憑以償付上開五十萬元借款)。復於同年月九日,先由案外人林俊健負責委託不知情之詹啟吉會計師出具上棋公司已由被告、案外人即上棋公司股東邱創煥二人各繳付出資二十五萬元,共計五十萬元股款之查核報告書一紙,充作上棋公司已收足股東股款之證明。再由被告乙○○以董事(負責人)之名義,簽立委託書一紙,連同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同意書、公司章程、資產負債表及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等文件,委託不知情之案外人周信吉代為持以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上棋公司之設立登記,並於同年月十七日獲准完成設立登記。之後,被告對於以其名義申請設立之上棋公司,除曾配合案外人林俊健之指示,親自前往辦理上棋公司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第一次領用上棋公司之統一發票之相關申請事宜外,全然不過問,任由對外自稱「方總裁」之案外人林俊健,自九十七年七月間起,至同年十月間止,以上棋公司實際負責人之名義,明知上棋公司與得麗國際有限公司、集暘企業有限公司、禾太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及華埕實業有限公司,實際上並無任何交易,仍將上棋公司與該四家公司有為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之不實之事項,連續多次填製至該等統一發票之會計憑證內,而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發票。再先後以不詳之代價,販賣交付予該四家公司,發票金額共計六億八千七百三十九萬六千四百三十七元(發票字軌號碼、開立年月、銷售額及稅額均詳如附表所示),分供該四家公司作為進項憑證,可供扣抵銷項稅額共計三千四百三十六萬九千八百二十一元,以此方式,連續多次幫助上開四家公司逃漏營業稅之事實,業據證人周秀貞於法務部調查局詢問時,及於檢察官訊問時,證述(調查卷第二五至二八頁,業經當事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參本院卷第一二○頁背面,且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亦認為適當)及結述(參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七七五號偵查卷第四○、四一頁)綦詳,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2、被告固以上情置辯,惟衡以常情,一般人不實際邀集股東出資,且不以自己名義申請設立公司及領取統一發票使用,顯係欲利用以他人名義掛名申請之虛設公司,從事販賣統一發票供他人逃漏稅捐,憑資牟利。依被告之智識(國中畢業)及年紀(000年00月00日生)與多年之社會歷練,對此等事實應有所預見。其竟在接受案外人提供上開租房居住及每週一千元之膳食費用後,即同意掛名擔任上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配合到場簽名申辦公司登記、公司開立銀行帳戶、請領營利事業登記證及領用統一發票等相關事宜。在在足認其上開所辯,核與常情有違,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尚無可採。3、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㈠1、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於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第一、(四)則可資參照。(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幫助逃漏稅捐罪之罰金刑之法定刑,各為新臺幣十五萬元、六萬元以下罰金。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規定:「(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第二項)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及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觀之,依修正後之法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與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幫助逃漏稅捐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額為新臺幣一千元。然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為銀元一元,並提高十倍計算,換算為新臺幣三十元。因此,經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後,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2、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其罰金刑之法定刑為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而依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五○○○七四九一一號令修正公布後之規定,其罰金刑之法定刑則為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仍以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及關於併科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3、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二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之規定,已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000年0月0日生效,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修正施行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此部分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予以處斷。4、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及第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亦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於本案所為之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犯行,即須分論併罰。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規定,修正後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不利,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從較重之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公司負責人未實際收納股款一罪予以論處。5、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自應適用其行為時之法律,予以論處。6、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故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文書罪,與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後者為前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論處(參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五八○八號刑事判決)。7、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公司負責人未實際收納股款罪與(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所犯上開三罪與案外人林俊健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共同利用不知情案外人詹啟吉會計師出具上開上棋公司之查核報告書,及利用不知情之案外人周信吉代為申辦上棋公司設立登記,稽其所為,應屬間接正犯。被告所共犯上開多次不實填製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均時間緊接,且觸犯構成要件同一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論以連續不實填製會計憑證一罪與連續幫助逃漏稅捐一罪,並各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具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所定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較重之公司負責人未實際收納股款一罪處斷。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國中畢業,在此之前有竊盜、強盜、妨害公務及妨害風化等前案。其不思以正途生活,竟貪圖可獲免費食宿之利益,即同意擔任上棋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配合為相關申請事宜,致共犯本罪。其犯罪手段雖尚屬平和,但所為足生損害於經濟部管理公司登記之正確性,及稅捐機關對於稅務管理核課之正確性。其所共犯登載不實之統一發票銷貨金額共計高達六億八千七百三十九萬六千四百三十七元,可供扣抵之營業稅額共計高達三千四百三十六萬九千八百二十一元,暨其犯罪後否認犯行,仍辯稱;其亦係被害人云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戴博誠法官唐敏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具體上訴理由及繕本)。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附錄犯罪科刑法條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買受人公司名稱│發票字軌號碼│開立年月│銷售額(新臺幣)│稅額(新臺幣)│││(統一編號)│││││├───┼───────┼──────────┼──────┼─────────┼─────────┤│一│禾太科技開發有│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二十二萬元│三十一萬一千元│├───┤限公司(八○三├──────────┼──────┼─────────┼─────────┤│二│九六六八六)│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三十八萬四千元│三十一萬九千二百元│├───┤├──────────┼──────┼─────────┼─────────┤│三││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百八十八萬八千元│二十九萬四千四百元│├───┤├──────────┼──────┼─────────┼─────────┤│四││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四十萬元│三十二萬元│├───┤├──────────┼──────┼─────────┼─────────┤│五││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四十四萬六千元│三十二萬二千三百元│├───┤├──────────┼──────┼─────────┼─────────┤│六││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五十四萬八千元│三十二萬七千四百元│├───┤├──────────┼──────┼─────────┼─────────┤│七││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一十八萬五千元│三十萬九千二百五十│││││││元│├───┤├──────────┼──────┼─────────┼─────────┤│八││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百九十一萬九千元│二十九萬五千九百五│││││││十元│├───┤├──────────┼──────┼─────────┼─────────┤│九││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四十萬元│三十二萬元│├───┤├──────────┼──────┼─────────┼─────────┤│一○││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二十三萬三千元│三十一萬一千六百五│││││││十元│├───┤├──────────┼──────┼─────────┼─────────┤│一一││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百七十七萬七千元│二十八萬八千八百五│││││││十元│├───┤├──────────┼──────┼─────────┼─────────┤│一二││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四十一萬六千元│三十二萬零八百元│├───┤├──────────┼──────┼─────────┼─────────┤│一三││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三十五萬九千元│三十一萬七千九百五│││││││十元│├───┤├──────────┼──────┼─────────┼─────────┤│一四││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百六十九萬七千元│二十八萬四千八百五│││││││十元│├───┤├──────────┼──────┼─────────┼─────────┤│一五││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一十七萬二千元│三十萬八千六百元│├───┤├──────────┼──────┼─────────┼─────────┤│一六││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五十八萬八千五│三十二萬九千四百二││││││百元│十五元│├───┤├──────────┼──────┼─────────┼─────────┤│一七││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四十三萬元│三十二萬一千五百元│├───┤├──────────┼──────┼─────────┼─────────┤│一八││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零八萬九千元│三十萬四千四百五十│││││││元│├───┤├──────────┼──────┼─────────┼─────────┤│一九││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二十三萬四千元│三十一萬一千七百元│├───┤├──────────┼──────┼─────────┼─────────┤│二○││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百九十八萬元│二十九萬九千元│├───┤├──────────┼──────┼─────────┼─────────┤│二一││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二十八萬元│三十一萬四千元│├───┤├──────────┼──────┼─────────┼─────────┤│二二││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四百三十六萬元│二十一萬八千元│├───┤├──────────┼──────┼─────────┼─────────┤│二三││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三十三萬三千元│三十一萬六千六百五│││││││十元│├───┤├──────────┼──────┼─────────┼─────────┤│二四││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四十六萬五千元│三十二萬三千二百五│││││││十元│├───┤├──────────┼──────┼─────────┼─────────┤│二五││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一十六萬八千元│三十萬八千四百元│├───┤├──────────┼──────┼─────────┼─────────┤│二六││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百八十九萬七千元│二十九萬四千八百五│││││││十元│├───┤├──────────┼──────┼─────────┼─────────┤│二七││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二十三萬元│三十一萬一千五百元│├───┤├──────────┼──────┼─────────┼─────────┤│二八││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三十八萬二千元│三十一萬九千一百元│├───┤├──────────┼──────┼─────────┼─────────┤│二九││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一十八萬九千元│三十萬九千四百五十│││││││元│├───┤├──────────┼──────┼─────────┼─────────┤│三○││UU0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六百三十六萬六千元│三十一萬八千三百元│├───┤├──────────┼──────┼─────────┼─────────┤│三一││UU0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六百二十九萬八千元│三十一萬四千九百元│├───┤├──────────┼──────┼─────────┼─────────┤│三二││UU0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六百一十二萬六千元│三十萬六千三百元│├───┴───────┴──────────┼──────┼─────────┼─────────┤│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三十二件│一億九千七百四十五│九百八十七萬二千九││││萬九千五百元│百七十五元│├──────────────────────┼──────┼─────────┼─────────┤│件數退回(出)折讓金額及稅額合計│一件│三百八十五萬二千八│十九萬二千六百四十││││百六十元│三元│├──────────────────────┼──────┼─────────┼─────────┤│銷售淨額及稅額合計││一億九千三百六十萬│九百六十八萬零三百││││六千六百四十元│三十二元│├───┬───────┬──────────┼──────┼─────────┼─────────┤│三三│得麗國際有限公│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四十八萬七千五│三十二萬四千三百七│││司(八○四一四│││百元│十五元│├───┤二一四)├──────────┼──────┼─────────┼─────────┤│三四││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六十一萬八千八│三十三萬零九百四十││││││百元│元│├───┤├──────────┼──────┼─────────┼─────────┤│三五││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三十五萬元│三十一萬七千五百元│├───┤├──────────┼──────┼─────────┼─────────┤│三六││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二十七萬四千元│三十一萬三千七百元│├───┤├──────────┼──────┼─────────┼─────────┤│三七││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百八十八萬八千元│二十九萬四千四百元│├───┤├──────────┼──────┼─────────┼─────────┤│三八││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一十三萬六千元│三十萬六千八百元│├───┤├──────────┼──────┼─────────┼─────────┤│三九││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百三十八萬五千元│二十六萬九千二百五│││││││十元│├───┤├──────────┼──────┼─────────┼─────────┤│四○││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百六十三萬七千元│二十八萬一千八百五│││││││十元│├───┤├──────────┼──────┼─────────┼─────────┤│四一││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百八十七萬六千元│二十九萬三千八百元│├───┤├──────────┼──────┼─────────┼─────────┤│四二││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二十六萬一千元│三十一萬三千零五十│││││││元│├───┤├──────────┼──────┼─────────┼─────────┤│四三││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百九十三萬三千五│二十九萬六千六百七││││││百元│十五元│├───┤├──────────┼──────┼─────────┼─────────┤│四四││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百八十九萬一千元│二十九萬四千五百五│││││││十元│├───┤├──────────┼──────┼─────────┼─────────┤│四五││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二十四萬五千元│三十一萬二千二百五│││││││十元│├───┤├──────────┼──────┼─────────┼─────────┤│四六││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百五十七萬二千元│二十七萬八千六百元│├───┤├──────────┼──────┼─────────┼─────────┤│四七││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百六十三萬三千六│二十八萬一千六百八││││││百元│十元│├───┤├──────────┼──────┼─────────┼─────────┤│四八││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一十五萬元│三十萬七千五百元│├───┤├──────────┼──────┼─────────┼─────────┤│四九││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百二十二萬二千四│二十六萬一千一百二││││││百元│十元│├───┤├──────────┼──────┼─────────┼─────────┤│五○││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百六十五萬元│二十八萬二千五百元│├───┤├──────────┼──────┼─────────┼─────────┤│五一││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三十七萬七千元│三十一萬八千八百五│││││││十元│├───┤├──────────┼──────┼─────────┼─────────┤│五二││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百七十四萬元│二十八萬七千元│├───┤├──────────┼──────┼─────────┼─────────┤│五三││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三十一萬五千元│三十一萬五千七百五│││││││十元│├───┤├──────────┼──────┼─────────┼─────────┤│五四││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百一十八萬二千元│二十五萬九千一百元│├───┤├──────────┼──────┼─────────┼─────────┤│五五││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二十三萬四千元│三十一萬一千七百元│├───┤├──────────┼──────┼─────────┼─────────┤│五六││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百八十一萬一千六│二十九萬零五百八十││││││百元│元│├───┤├──────────┼──────┼─────────┼─────────┤│五七││UU0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六百五十五萬五千元│三十二萬七千七百五│││││││十元│├───┤├──────────┼──────┼─────────┼─────────┤│五八││UU0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五百九十六萬元│二十九萬八千元│├───┤├──────────┼──────┼─────────┼─────────┤│五九││UU0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六百三十三萬六千元│三十一萬六千八百元│├───┤├──────────┼──────┼─────────┼─────────┤│六○││UU0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六百二十八萬九千元│三十一萬四千四百五│││││││十元│├───┤├──────────┼──────┼─────────┼─────────┤│六一││UU0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五百九十一萬四千元│二十九萬五千七百元│├───┤├──────────┼──────┼─────────┼─────────┤│六二││UU0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五百七十八萬九千元│二十八萬九千四百五│││││││十元│├───┤├──────────┼──────┼─────────┼─────────┤│六三││UU0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六百三十三萬一千元│三十一萬六千五百五│││││││十元│├───┤├──────────┼──────┼─────────┼─────────┤│六四││UU0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六百一十萬八千八百│三十萬五千四百四十││││││元│元│├───┤├──────────┼──────┼─────────┼─────────┤│六五││UU0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六百二十二萬七千七│三十一萬一千三百八││││││百元│十五元│├───┤├──────────┼──────┼─────────┼─────────┤│六六││UU0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五百三十五萬三千四│二十六萬七千六百七││││││百元│十元│├───┤├──────────┼──────┼─────────┼─────────┤│六七││UU0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四百七十三萬五千元│二十三萬六千七百五│││││││十元│├───┴───────┴──────────┼──────┼─────────┼─────────┤│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三十五件│二億零八百四十六萬│一千零四十二萬三千││││九千三百元│四百六十五元│├──────────────────────┼──────┼─────────┼─────────┤│件數退回(出)折讓金額及稅額合計│○件│○元│○元││││││├──────────────────────┼──────┼─────────┼─────────┤│銷售淨額及稅額合計││二億零八百四十六萬│一千零四十二萬三千││││九千三百元│四百六十五元│├───┬───────┬──────────┼──────┼─────────┼─────────┤│六八│集暘企業有限公│VU00000000│九十二年九月│四百零九萬元│二十萬四千五百元│├───┤司(八○四五九├──────────┼──────┼─────────┼─────────┤│六九│六○五)│VU00000000│九十二年九月│三百七十四萬六千零│十八萬七千三百零五││││││九十四元│元│├───┤├──────────┼──────┼─────────┼─────────┤│七○││VU00000000│九十二年九月│三百七十四萬六千零│十八萬七千三百零五││││││九十六元│元│├───┤├──────────┼──────┼─────────┼─────────┤│七一││VU00000000│九十二年九月│四百二十五萬元│二十一萬二千五百元│├───┤├──────────┼──────┼─────────┼─────────┤│七二││VU00000000│九十二年九月│三百一十三萬八千元│十五萬六千九百元│├───┤├──────────┼──────┼─────────┼─────────┤│七三││VU00000000│九十二年九月│二百九十八萬元│十四萬九千元│├───┤├──────────┼──────┼─────────┼─────────┤│七四││VU00000000│九十二年十月│四百四十五萬零三百│二十二萬二千五百一││││││二十九元│十六元│├───┤├──────────┼──────┼─────────┼─────────┤│七五││VU00000000│九十二年十月│三百八十六萬六千元│十九萬三千三百元│├───┤├──────────┼──────┼─────────┼─────────┤│七六││VU00000000│九十二年十月│四百二十六萬三千元│二十一萬三千一百五│││││││十元│├───┤├──────────┼──────┼─────────┼─────────┤│七七││VU00000000│九十二年十月│四百零六萬四千五百│二十萬三千二百二十││││││元│五元│├───┤├──────────┼──────┼─────────┼─────────┤│七八││VU00000000│九十二年十月│七百八十四萬元│三十九萬二千元│├───┤├──────────┼──────┼─────────┼─────────┤│七九││VU00000000│九十二年十月│四百一十二萬九千六│二十萬六千四百八十││││││百元│元│├───┤├──────────┼──────┼─────────┼─────────┤│八○││VU00000000│九十二年十月│四百四十三萬元│二十二萬一千五百元│├───┤├──────────┼──────┼─────────┼─────────┤│八一││VU00000000│九十二年十月│二百八十八萬元│十四萬四千元│├───┤├──────────┼──────┼─────────┼─────────┤│八二││VU00000000│九十二年十月│四百萬八千元│二十萬零四百元│├───┤├──────────┼──────┼─────────┼─────────┤│八三││VU00000000│九十二年十月│四百四十萬二千九百│二十二萬零一百四十││││││八十九元│九元│├───┤├──────────┼──────┼─────────┼─────────┤│八四││VU00000000│九十二年十月│三百三十萬九千元│十六萬五千四百五十│││││││元│├───┤├──────────┼──────┼─────────┼─────────┤│八五││VU00000000│九十二年十月│三百八十五萬元│十九萬二千五百元│├───┤├──────────┼──────┼─────────┼─────────┤│八六││VU00000000│九十二年十月│四百零五萬元│二十萬二千五百元│├───┤├──────────┼──────┼─────────┼─────────┤│八七││VU00000000│九十二年十月│四百零四萬一千四百│二十萬二千零七十四││││││八十九元│元│├───┤├──────────┼──────┼─────────┼─────────┤│八八││VU00000000│九十二年十月│四百三十二萬三千六│二十一萬六千一百八││││││百元│十元│├───┤├──────────┼──────┼─────────┼─────────┤│八九││VU00000000│九十二年十月│三百八十一萬二千元│十九萬零六百元│├───┤├──────────┼──────┼─────────┼─────────┤│九○││VU00000000│九十二年十月│四百一十五萬一千元│二十萬七千五百五十│││││││元│├───┴───────┴──────────┼──────┼─────────┼─────────┤│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二十三件│九千三百八十二萬一│四百六十九萬一千零││││千六百九十七元│八十四元│├──────────────────────┼──────┼─────────┼─────────┤│件數退回(出)折讓金額及稅額合計│○件│○元│○元││││││├──────────────────────┼──────┼─────────┼─────────┤│銷售淨額及稅額合計││九千三百八十二萬一│四百六十九萬一千零││││千六百九十七元│八十四元│├───┬───────┬──────────┼──────┼─────────┼─────────┤│九一│華埕實業有限公│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一十八萬三千元│三十萬九千一百五十│││司(八○三二三││││元│├───┤七三四)├──────────┼──────┼─────────┼─────────┤│九二││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二十九萬五千元│三十一萬四千七百五│││││││十元│├───┤├──────────┼──────┼─────────┼─────────┤│九三││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三十三萬二千元│三十一萬六千六百元│├───┤├──────────┼──────┼─────────┼─────────┤│九四││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百九十五萬五千元│二十九萬七千七百五│││││││十元│├───┤├──────────┼──────┼─────────┼─────────┤│九五││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二十萬六千六百│三十一萬零三百三十││││││元│元│├───┤├──────────┼──────┼─────────┼─────────┤│九六││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百九十八萬八千元│二十九萬九千四百元│├───┤├──────────┼──────┼─────────┼─────────┤│九七││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一十八萬九千元│三十萬九千四百五十│││││││元│├───┤├──────────┼──────┼─────────┼─────────┤│九八││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零七萬四千元│三十萬三千七百元│├───┤├──────────┼──────┼─────────┼─────────┤│九九││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零九萬五千元│三十萬四千七百五十│││││││元│├───┤├──────────┼──────┼─────────┼─────────┤│一○○││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二十三萬四千五│三十一萬一千七百二││││││百元│十五元│├───┤├──────────┼──────┼─────────┼─────────┤│一○一││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百七十九萬八千元│二十八萬九千九百元│├───┤├──────────┼──────┼─────────┼─────────┤│一○二││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百六十五萬元│二十八萬二千五百元│├───┤├──────────┼──────┼─────────┼─────────┤│一○三││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三十二萬四千元│三十一萬六千二百元│├───┤├──────────┼──────┼─────────┼─────────┤│一○四││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三十六萬五千元│三十一萬八千二百五│││││││十元│├───┤├──────────┼──────┼─────────┼─────────┤│一○五││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二十七萬七千元│三十一萬三千八百五│││││││十元│├───┤├──────────┼──────┼─────────┼─────────┤│一○六││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四十一萬元│三十二萬零五百元│├───┤├──────────┼──────┼─────────┼─────────┤│一○七││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二十八萬六千元│三十一萬四千三百元│├───┤├──────────┼──────┼─────────┼─────────┤│一○八││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二十七萬二千元│三十一萬三千六百元│├───┤├──────────┼──────┼─────────┼─────────┤│一○九││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百九十五萬五千元│二十九萬七千七百五│││││││十元│├───┤├──────────┼──────┼─────────┼─────────┤│一一○││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零八萬五千元│三十萬四千二百五十│││││││元│├───┤├──────────┼──────┼─────────┼─────────┤│一一一││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一十一萬八千元│三十萬五千九百元│├───┤├──────────┼──────┼─────────┼─────────┤│一一二││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五百八十八萬元│二十九萬四千元│├───┤├──────────┼──────┼─────────┼─────────┤│一一三││UU00000000│九十二年七月│六百四十六萬元│三十二萬三千元│├───┤├──────────┼──────┼─────────┼─────────┤│一一四││UU0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六百二十四萬四千元│三十一萬二千二百元│├───┤├──────────┼──────┼─────────┼─────────┤│一一五││UU0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五百八十九萬八千五│二十九萬四千九百二││││││百元│十五元│├───┤├──────────┼──────┼─────────┼─────────┤│一一六││UU0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六百五十八萬六千元│三十二萬九千三百元│├───┤├──────────┼──────┼─────────┼─────────┤│一一七││UU0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六百二十六萬二千五│三十一萬三千一百二││││││百元│十五元│├───┤├──────────┼──────┼─────────┼─────────┤│一一八││UU0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五百九十五萬五千元│二十九萬七千七百五│││││││十元│├───┤├──────────┼──────┼─────────┼─────────┤│一一九││UU0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六百零九萬一千元│三十萬四千五百五十│││││││元│├───┤├──────────┼──────┼─────────┼─────────┤│一二○││UU0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六百一十萬元│三十萬五千元│├───┤├──────────┼──────┼─────────┼─────────┤│一二一││UU0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五百三十九萬八千元│二十六萬九千九百元│├───┤├──────────┼──────┼─────────┼─────────┤│一二二││UU00000000│九十二年八月│四百五十六萬八千七│二十二萬八千四百三││││││百元│十五元│├───┴───────┴──────────┼──────┼─────────┼─────────┤│件數銷售額及稅額合計│三十二件│一億九千四百五十三│九百七十二萬六千七││││萬五千八百元│百九十元│├──────────────────────┼──────┼─────────┼─────────┤│件數退回(出)折讓金額及稅額合計│一件│三百零三萬七千元│十五萬一千八百五十│││││元│├──────────────────────┼──────┼─────────┼─────────┤│銷售淨額及稅額合計││一億九千一百四十九│九百五十七萬四千九││││萬八千八百元│百四十元│├──────────────────────┼──────┼─────────┼─────────┤│件數銷售額及稅額總計│一百二十二件│六億九千四百二十八│三千四百七十一萬四││││萬六千二百九十七元│千三百一十四元│├──────────────────────┼──────┼─────────┼─────────┤│件數退回(出)折讓金額及稅額總計│二件│六百八十八萬九千八│三十四萬四千四百九││││百六十元│十三元│├──────────────────────┼──────┼─────────┼─────────┤│銷售淨額及稅額合計││六億八千七百三十九│三千四百三十六萬九││││萬六千四百三十七元│千八百二十一元│└──────────────────────┴──────┴─────────┴─────────┘
附表二┌───┬───────────┬─────────────┬───────────────────┐│編號│證據名稱│卷頁出處│備註│├───┼───────────┼─────────────┼───────────────────┤│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本院卷第一二七頁(影印自臺│委託人商號名稱:集暘企業有限公司│││影本一紙│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負責人: 蔡正良 ││││年度核退偵字第一四七號偵查│日期: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卷所附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案卷二第一五頁│││││背面)││├───┼───────────┼─────────────┼───────────────────┤│二│委託書影本一紙│本院卷第一二七頁背面(影印│委託人商號名稱:得麗國際有限公司││││自上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負責人: 謝明言 ││││機動工作組案卷三第一三頁背│日期: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面)││├───┼───────────┼─────────────┼───────────────────┤│三│委託書影本一紙│本院卷第一二八頁(同上卷第│委託人商號名稱:禾太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一四頁背面)│負責人: 劉連 興│││││日期: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四│委託書影本一紙│本院卷第一二八頁背面(同上│委託人商號名稱:上棋實業有限公司││││卷第一五頁)│負責人:乙○○│││││日期:九十二年六月某日│├───┼───────────┼─────────────┼───────────────────┤│五│委託書影本一紙│本院卷第一二九頁(同上卷第│委託人商號名稱:集暘企業有限公司││││一五頁背面)│負責人:蔡正良│││││日期: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六│營業商號使用統一發票申│本院卷第一二九頁背面(同上│申請商號:集暘企業有限公司│││請書影本一紙│卷第二四頁背面)│負責人:蔡正良│││││日期:九十二年九月四日│├───┼───────────┼─────────────┼───────────────────┤│七│泛亞商業銀行存款業務申│本院卷第一三○頁至第一三○│日期: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請暨約定書影本一份│頁背面(影印自上開法務部調│戶名:上棋實業有限公司(乙○○)││││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案卷│帳號:000000000000號││││四第二○頁至第二○頁背面)││├───┼───────────┼─────────────┼───────────────────┤│八│寶華商業銀行存摺餘額查│本院卷第一三一頁(同上卷第│日期: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詢單影本一紙│二一頁)│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餘額:一元│││││戶名:上棋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九│交易明細影本一紙│本院卷第一三一頁背面(同上│帳號:00000000000號(上棋實││││卷第二一頁背面)│業有限公司)│││││交易期間: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一○│泛亞銀行活期(儲蓄)存│本院卷第一三二頁(同上卷第│日期:九十二年六月九日│││款取款憑條影本一紙│二二頁)│提款人戶名:上棋實業有限公司(乙○○)│││││金額:四十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一一│泛亞銀行存款開戶存入憑│本院卷第一三二頁(同上卷第│日期: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單影本一紙│二二頁)│戶名:上棋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金額:五百元│├───┼───────────┼─────────────┼───────────────────┤│一二│泛亞銀行存款存入憑條影│本院卷第一三二頁背面(同上│日期:九十二年六月九日│││本一紙│卷第二二頁背面)│戶名:周秀貞│││││金額:四十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一三│泛亞商業銀行開戶資料及│本院卷第一三三頁至第一三三│日期: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印鑑卡影本各一紙│頁背面(同上卷第二三頁至第│戶名:周秀貞││││二三頁背面)│帳號:00000000000號│├───┼───────────┼─────────────┼───────────────────┤│一四│交易明細影本一紙│本院卷第一三四頁(同上卷第│帳號:00000000000號(周秀貞││││二四頁)│)│││││交易期間: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一五│板信商業銀行存摺存款開│本院卷第一三四頁背面至第一│日期:九十二年八月五日│││戶申請書及印鑑卡影本一│三六頁(同上卷第二四頁背面│戶名:集暘企業有限公司籌備處(蔡正良)│││份│至第二六頁)│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一六│交易明細表影本一紙│本院卷第一三六頁背面(同上│帳號:00000000000000號(││││卷第二六頁背面)│集暘企業有限公司)│││││交易期間: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至九十二年九│││││月八日│├───┼───────────┼─────────────┼───────────────────┤│一七│歷史資料倉儲查詢系統已│本院卷第一三七頁(同上卷第│帳號:000000000000號(得麗│││完成查詢申請結果-明細│四六頁背面)│國際有限公司)│││影本一紙││交易期間: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至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一八│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活期(│本院卷第一三七頁背面(同上│日期: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儲蓄)存款取款憑條影本│卷第四七頁)│戶名:得麗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謝明言)│││一紙││金額:六十萬元│├───┼───────────┼─────────────┼───────────────────┤│一九│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活期(│本院卷第一三七頁背面(同上│日期: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儲蓄)存款取款憑條影本│卷第四七頁)│戶名:得麗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謝明言)│││一紙││金額:四十萬元│├───┼───────────┼─────────────┼───────────────────┤│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活期(│本院卷第一三七頁背面(同上│日期: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儲蓄)存款存入憑條影本│卷第四七頁)│戶名:得麗國際有限公司籌備處(謝明言)│││一紙││金額:一百萬元│├───┼───────────┼─────────────┼───────────────────┤│二一│臺中商業銀行存款業務往│本院卷第一三八頁至第一三八│日期:九十二年五月八日│││來申請約定書影本一份│頁背面(同上卷第五四頁至第│戶名:禾太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籌備處(劉連││││五四頁背面)│興)│││││帳號:000000000000號│├───┼───────────┼─────────────┼───────────────────┤│二二│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憑│本院卷第一三九頁(同上卷第│日期: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存款條影本一紙│五五頁)│戶名:禾太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籌備處(劉連│││││興)│││││金額:三千元│├───┼───────────┼─────────────┼───────────────────┤│二三│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本院卷第一三九頁背面(同上│日期: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款憑條影本一紙│卷第五五頁背面)│戶名:禾太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籌備處(劉連│││││興)│││││金額:二千九百元│├───┼───────────┼─────────────┼───────────────────┤│二四│臺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本院卷第一三九頁背面(同上│日期: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款憑條影本一紙│卷第五五頁背面)│戶名:禾太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籌備處(劉連│││││興)│││││金額:一百萬一百元│├───┼───────────┼─────────────┼───────────────────┤│二五│交易明細影本一紙│本院卷第一四○頁(同上卷第│帳號:000000000000號(禾太││││五六頁)│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交易期間:九十二年五月八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二六│得麗國際有限公司之大額│本院卷第一四○頁背面(同上││││退票查詢系統(公司)影│卷第九七頁)││││本一紙││││││││├───┼───────────┼─────────────┼───────────────────┤│二七│集暘企業有限公司之大額│本院卷第一四一頁(同上卷第││││退票查詢系統(公司)影│九八頁)││││本一紙││││││││├───┼───────────┼─────────────┼───────────────────┤│二八│上棋實業有限公司之大額│本院卷第一四一頁背面(同上││││退票查詢系統(公司)影│卷第九八頁背面)││││本一紙││││││││├───┼───────────┼─────────────┼───────────────────┤│二九│蔡正良之大額退票查詢系│本院卷第一四二頁(同上卷第││││統(個人)影本一紙│一○○頁)││││││││││││├───┼───────────┼─────────────┼───────────────────┤│三○│乙○○之大額退票查詢系│本院卷第一四二頁背面(同上││││統(個人)影本一紙│卷第一○○頁背面)││││││││││││├───┼───────────┼─────────────┼───────────────────┤│三一│錸聚企業等二十七家公司│本院卷第一四三頁至第一四三││││擔任董監事名單影本一紙│頁背面(同上卷第一○三頁至│││││第一○三頁背面)│││││││├───┼───────────┼─────────────┼───────────────────┤│三二│錸聚企業有限公司擔等負│本院卷第一四四頁至第一四四││││責人擔任董監事、股東名│頁背面(同上卷第一○五頁至││││單及營業地址彙總表影本│第一○五頁背面)││││一紙│││├───┼───────────┼─────────────┼───────────────────┤│三三│財政部賦稅署九十三年二│本院卷第一四五頁至第一四六││││月十七日賦四發字第四五│頁背面(影印自上開法務部調││││八之一號函影本一紙│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案卷│││││六第二一頁至第二二頁)││├───┼───────────┼─────────────┼───────────────────┤│三四│上棋等六家公司設立、增│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資股款明細表一紙│作組上棋公司乙○○等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案卷第一一頁│││││││├───┼───────────┼─────────────┼───────────────────┤│三五│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資料│同上卷第四一頁背面│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華埕實業有限公司│││一紙││負責人:曺水林│││││││││││├───┼───────────┼─────────────┼───────────────────┤│三六│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資料│同上卷第四二頁│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上棋實業有限公司│││一紙││負責人:乙○○│││││日期: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三七│上棋公司九十二年度列報│同上卷第四四頁,本院卷第二││││主要進、銷項明細一紙與│六至三五頁││││專案調檔進、銷項明細清│││││單一份│││├───┼───────────┼─────────────┼───────────────────┤│三八│華埕公司九十二年度列報│同上卷第四九頁背面││││主要進、銷項明細一紙││││││││├───┼───────────┼─────────────┼───────────────────┤│三九│進項來源明細查詢一紙│同上卷第五○頁│公司名稱:上棋實業有限公司│││││查詢日期: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四○│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同上卷第五一頁│公司名稱:上棋實業有限公司│││去路明細一紙││製表日期: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四一│華埕實業有限公司營業稅│同上卷第六○頁至第六三頁││││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明細一紙│││├───┼───────────┼─────────────┼───────────────────┤│四二│上棋等六家公司基本資料│同上卷第六四頁││││一紙││││││││├───┼───────────┼─────────────┼───────────────────┤│四三│上棋等六家公司基本資料│同上卷第六五頁││││一紙││││││││├───┼───────────┼─────────────┼───────────────────┤│四四│九十二年六月六日上棋實│同上卷第六六頁││││業有限公司股東同意書一│││││紙│││├───┼───────────┼─────────────┼───────────────────┤│四五│九十二年六月十四日上棋│同上卷第六七頁││││實業有限公司補正申請書│││││一紙│││├───┼───────────┼─────────────┼───────────────────┤│四六│詹啟吉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同上卷第六八頁至第七○頁│乙○○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繳款二十五萬元│││報告書共三紙││邱創煥於九十二年六月六日繳款二十五萬元││││││├───┼───────────┼─────────────┼───────────────────┤│四七│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同上卷第七一頁│公司名稱:上棋實業有限公司│││請表一紙││代表人姓名:乙○○│├───┼───────────┼─────────────┼───────────────────┤│四八│泛亞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存│同上卷第七二頁、第七四頁│戶名:上棋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摺暨內頁二紙││帳號:000000000000號│││││日期: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內容:現金分別存入,合計五十萬元│├───┼───────────┼─────────────┼───────────────────┤│四九│資產負債表一紙│同上卷第七三頁│上棋實業有限公司銀行存款五十萬元、資本│││││五十萬元│├───┼───────────┼─────────────┼───────────────────┤│五○│經濟部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同上卷第一五二頁││││九日經授中字第○九二三│││││0000000函影本一│││││紙│││├───┼───────────┼─────────────┼───────────────────┤│五一│公司設立登登記資本額查│同上卷第一五三頁│公司名稱:華埕實業有限公司│││核報告書影本一紙││股東姓名:曺水林│││││繳款日期: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繳款金額:五十萬元│├───┼───────────┼─────────────┼───────────────────┤│五二│委託書影本一紙│同上卷第一五四頁│委託人:華埕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曺水│││││林)│││││受託人: 柯秀環 會計師事務所│││││日期: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十一日│├───┼───────────┼─────────────┼───────────────────┤│五三│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同上卷第一五五頁至第一五六│公司名稱:華埕實業有限公司│││二份│頁、第一五八頁│代表人:曺水林│├───┼───────────┼─────────────┼───────────────────┤│五四│經濟部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同上卷第一五七頁││││五日經授中字第○九二三│││││0000000號函影本│││││一紙│││├───┼───────────┼─────────────┼───────────────────┤│五五│寶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九│同上卷第一六○頁至第一六四│上棋實業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十四年四月十八日寶華屯│頁│七○五號自九十二年六月六日開戶日起至九│││發字第○一七二號函五紙││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交易明細及開戶│││││資料│├───┼───────────┼─────────────┼───────────────────┤│五六│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寶華│同上卷第一六五頁│戶名:上棋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商業銀行存摺餘額查詢單││帳號:000000000000號│││一紙││餘額:一元│├───┼───────────┼─────────────┼───────────────────┤│五七│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客戶│同上卷第一六六頁│戶名:上棋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授受信、保證、基金及信││帳號:000000000000號│││用卡查詢單一紙│││├───┼───────────┼─────────────┼───────────────────┤│五八│泛亞銀行活期(儲蓄)存│同上卷第一六七頁│日期:九十二年六月九日│││款取款憑條一紙││金額:四十九萬九千九百九十九元│││││提款人戶名:上棋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五九│泛亞銀行存款開戶存入憑│同上卷第一六七頁│日期:九十二年六月六日│││單一紙││金額:五百元│││││戶名:上棋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六○│寶華商業銀行南屯分行九│同上卷第一六九頁至第一七二│戶名:周秀貞、帳號:000000000│││十四年五月六日寶華屯發│頁│一五九號開戶資料及自九十年六月一日起至│││字第○二○七號函四紙││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之交易明細│├───┼───────────┼─────────────┼───────────────────┤│六一│華南商業銀行土城分行九│同上卷第頁二二八至第二三四│戶名:華埕實業有限公司、帳號:一八六一│││十四年三月十八日(九四│頁│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自九十二年│││)華土城字第○四一號函││四月十六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影本一份││交易明細│├───┼───────────┼─────────────┼───────────────────┤│六二│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九九六○│營利事業名稱:集暘企業有限公司│││審查表影本一紙│號偵查卷影印本第一五六頁│負責人姓名:蔡正良│││││申請日期: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六三│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同上卷第一五八頁至第一五九│營利事業名稱:集暘企業有限公司│││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影本│頁│申請日期: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二紙│││├───┼───────────┼─────────────┼───────────────────┤│六四│集暘企業有限公司之九十│同上卷第一六○頁││││二年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總處房屋稅繳款書影本│││││一紙│││├───┼───────────┼─────────────┼───────────────────┤│六五│經濟部九十二年八月十一│同上卷第一六二頁至第一六三│集暘企業有限公司│││日經授中字第○九二三二│頁││││五○一六五○號函影本二│││││紙│││├───┼───────────┼─────────────┼───────────────────┤│六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同上卷第一六四頁至第一六五│公司名稱:集暘企業│││二紙│頁│代表人姓名:蔡正良│├───┼───────────┼─────────────┼───────────────────┤│六七│集暘企業有限公司章程影│同上卷第一六六頁至第一六八││││本三紙│頁││├───┼───────────┼─────────────┼───────────────────┤│六八│臺北縣板橋市公所九十二│同上卷第一六九頁│集暘企業有限公司│││年七月十日北縣板工都證│││││字第○五八五九號函影本│││││一紙│││├───┼───────────┼─────────────┼───────────────────┤│六九│板橋市○○段○六八六-│同上卷第一七○頁│集暘企業有限公司│││○○○○地號之地籍謄本│││││影本一紙│││├───┼───────────┼─────────────┼───────────────────┤│七○│臺北縣政府建設局使用執│同上卷第一七一頁│集暘企業有限公司│││照影本一紙│││├───┼───────────┼─────────────┼───────────────────┤│七一│營利事業登記抄本影本一│同上卷第二五一頁│商號名稱:得麗國際有限公司│││紙││負責人:謝明言│├───┼───────────┼─────────────┼───────────────────┤│七二│臺中市政府九十三年十一│同上卷第二五二頁│禾太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月二十九日府經商字第○│││││000000000號函│││││影本一紙│││├───┼───────────┼─────────────┼───────────────────┤│七三│臺中市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同上卷第二五三頁│營利事業名稱:禾太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影本││負責人: 劉連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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