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8號聲請人即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代理人 莊璧如 上列聲請人就債務人 張美月 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柒仟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張美月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就債務人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房地進行變價,經管理人於民國
107年3月7日第3次拍賣程序拍定在案,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聲請人閱卷次數、支出之登報費及郵務送達費新臺幣1,749元、所提出狀紙及陳述之內容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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