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862號聲請人即陳報人即繼承人 蔡金生
蔡金成 蔡金英 蔡稚庭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許添法 (亡)上列聲請人即陳報人即繼承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許添法(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107年2月6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段○○○巷○○○弄○號)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陳報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凡被繼承人許添法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陳報人即繼承人及本院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陳報人即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陳報人即繼承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許添法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時,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為陳報之繼承人。二、報明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報明之催告。三、因不報明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四、法院。前項情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第一項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前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第一項報明期間,自前項揭示之日起,應有六個月以上」、「前條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陳報意旨略以:陳報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因被繼承人死亡,陳報人為其法定繼承人,爰檢具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以及陳報人及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據,為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依法聲請貴院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核,陳報人之陳報與首揭規定相符合,並經本院調閱被繼承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財政部北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附卷可參,爰依公示催告程序諭知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一定期間內報明債權之公告如主文所示,並限期命陳報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以及命陳報人應於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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