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89號原告 黃靖媛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仲 律師被告 昕妍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廼祥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
李欣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就兩造間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所生之爭議,業以「設計規劃合約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該合約書第十四條約定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