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64號原告 蘇愉婕 訴訟代理人 高馨航 律師被告惠宇城市遠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根永 訴訟代理人 李世文 律師被告富士康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 訴訟代理人 黃佑晴
江昆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