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小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新小字第73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謝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街○○
巷○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乙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
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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