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7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輝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輝朋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輝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蘇輝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