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624號上訴人 陳賢修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被上訴人 許瑞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陳麗芬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章大富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624號上訴人 陳賢修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 律師被上訴人 許瑞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陳麗芬法官張競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