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16號聲請人 黃頌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煒泉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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