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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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234號聲請人 陳再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幸惠 、 陳敏惠 、 陳健祥 間定扶養費事件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與相對人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相對人陳健祥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並具狀對相對人陳健祥聲請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