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7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7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7563號聲請人富達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傑妮(OrdoyoJennyLynLazaro)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居留證(原居留期限已逾期失效)。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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