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7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易字第72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宇勝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6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童清花 告訴被告鄭宇勝於民國108年4月10日10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鄉○○路○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番金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左方車應於交岔路口前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暫停讓右方車先行,反超速行駛。適同一時間, 楊祺楠 (未領有駕駛執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於被告鄭宇勝右方沿番金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亦行經該交岔路口,雙方因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楊祺楠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併瀰漫性蜘蛛膜下腔出血及顱內出血及腦室出血、水腦症、左側第四至第七肋骨骨折併氣血胸、急性呼吸衰竭,致認知功能嚴重缺損、無法以言語溝通、無法獨立完成基本生理需求,達重大難治之重傷害情形。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
1項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害人楊祺楠(監護人 楊美鳳 )、告訴人童清花、被害人之子女 楊美華 、 楊辛田 、 楊順義 、 楊美珠 、楊美鳳與被告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童清花撤回其告訴,此有本院109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83號調解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5至159頁),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