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225號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何志遠
訴訟代理人 洪敏修
被 告 吳錦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8日下午2時10分,在
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
還借款事件,因對被告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