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185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告 劉明 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554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