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司調字第532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呈吉 等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周呈吉、 賴素慧 就彰化縣○○鎮○○段段000地號、206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贈與契約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確認相對人賴素慧、周**就上開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為此聲請調解等語。惟查,縱不論聲請人前開聲明有無理由,核其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