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200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郭銓賢

被告 巫鴻振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員小字第20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年息1%機動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12月22日起至110年6月21日止,其逾期在6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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