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調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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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調字第207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訴訟代理人甲○○
乙○○
上列聲請人與丙○○間償還補償金(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
人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
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
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
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179萬7,751元,應徵調解聲
請費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
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