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調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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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調字第207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

訴訟代理人甲○○

乙○○

上列聲請人與丙○○間償還補償金(聲請調解)事件,未據聲請

人繳納聲請費。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

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

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

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

明文。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179萬7,751元,應徵調解聲

請費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

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盈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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