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86號原告 施吳鵲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世豪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
0萬元(伍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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