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76號原告深圳市得潤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建民 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 律師被告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72,365.47元,折合新臺幣(下未註明者均同)為484萬8,641元【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時即民國110年3月24日臺灣銀行牌告本行買入現金匯率美金1元兌換28.13元計算,計算式:美金172,365.47元×28.1
3=4,848,6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015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8,515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