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107號聲請人 林巾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黃美金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7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固得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然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7紙之到期日均為民國109年8月10日,此有本票原本可證,惟聲請人聲請狀所示本件本票7紙之提示日皆為109年8月5日,均為到期日前之提示,聲請人之聲請,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魯美貝┌─────────────────────────────────────────────┐│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9年度司票字第1107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新臺幣)││││├──┼──────┼───────┼───────┼──────┼──────┼─────┤│001│108年8月10日│50,000元│50,000元│109年8月10日│109年8月10日│WG0000000│├──┼──────┼───────┼───────┼──────┼──────┼─────┤│002│108年8月10日│50,000元│50,000元│109年8月10日│109年8月10日│WG0000000│├──┼──────┼───────┼───────┼──────┼──────┼─────┤│003│108年8月10日│50,000元│50,000元│109年8月10日│109年8月10日│WG0000000│├──┼──────┼───────┼───────┼──────┼──────┼─────┤│004│108年8月10日│50,000元│50,000元│109年8月10日│109年8月10日│WG0000000│├──┼──────┼───────┼───────┼──────┼──────┼─────┤│005│108年8月10日│50,000元│50,000元│109年8月10日│109年8月10日│WG0000000│├──┼──────┼───────┼───────┼──────┼──────┼─────┤│006│108年8月10日│50,000元│50,000元│109年8月10日│109年8月10日│WG0000000│├──┼──────┼───────┼───────┼──────┼──────┼─────┤│007│108年8月10日│50,000元│50,000元│109年8月10日│109年8月10日│W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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