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48號聲請人 楊景鎮 代理人 郭鎮宇 相對人鼎哲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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